在公司与公司之间,除了常见的合作关系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存在,一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另一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那么,如果总公司或者母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了,分公司和子公司需要替上级公司承担债务吗?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来说,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以下几点区别:
1、子公司是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子公司的所有法律行为都将由自己承担;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下的一个分点,不具有法人的资格,一旦发生任何民事纠纷,都是总公司负责解决。
2、子公司的所有经济收入都是自己管理,与母公司的财产没有关联;分公司的财产是受总公司控制的,没有独立的财产和账户。
3、由上得知,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这并不影响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和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分公司虽然没有自己的财产,但是可以拥有自己的商业名称,涉及的业务跟总公司可以是不相关的。
所以说,分公司是没有自己的财产的,也就不存在替总公司承担债务的问题;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各自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