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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有什么区别?

  当事人在作为原告起诉时,并不是一定会如预想中的那样顺利,法院有的时候会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那么这三者各自都有什么含义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有什么区别?

  不予受理属于程序问题。是指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决定立案前,会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一般来说,起诉材料有问题、受理法院层级错误、约定了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法院错误等等,都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可以再次起诉,因为没有经过实体处理,再次起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也属于程序问题。是指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比如在起诉后,对方主体灭失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的,法院进行释明之后,还不变更的,这时候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有什么区别?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实体问题。是指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缺乏证据或法律规范的支持而导致的败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真正意义上的败诉,区别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种情况原告在调整好起诉问题后,都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就需要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了,如果重新提起诉讼,会被法院裁定为重复起诉,进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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