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是人们对“限制消费令”的一种通俗说法,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果对“限高令”有异议该怎么办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举证责任分配,解析说明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渠道,供大家参考。
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了,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需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需要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会对被执行单位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般则是依职权主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被实施“限高令”后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被限制高消费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救济途径一致,首先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纠正,理由成立的,法院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予以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三、相关知识点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