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什么是特赦?什么样的罪犯能获得特赦?特赦如何进行?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谢小明律师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及审理要点,梳理解读了9类特赦罪犯的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能获得特赦的9类罪犯
1.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有8次特赦,加上此次一共为9次特赦,此次特赦的罪犯分为9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4.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8.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9.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二、进行特赦的4类根据
(1)对国家重大喜庆活动的庆祝。在国家举行重大喜庆活动期间对部分罪犯进行特赦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悠久的历史。
(2)对罪犯不具有再犯罪危险性的肯定。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行刑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虽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就考虑了被告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判决时的考虑只是一种预测,而不可能精确。
(3)对成文刑法局限性的修正。刑法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范,虽然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会全盘考虑,但不可能没有遗漏地预见其后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因此,刑法的部分规定缺乏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灵活性。换言之,刑法不可避免存在整齐划一的局限性。
(4)对基于刑法变化的判决效果的变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变化,刑法也必然发生变化。即使法条文字没有变化,法条含义也可能发生变化。行为当时被规定为犯罪的,现在可能不是犯罪。
三、具有哪些情形的罪犯不得特赦?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特赦:
一是部分严重犯罪的罪犯。主要考虑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为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为防止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严重刑事犯罪等罪犯不宜特赦;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
二是部分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