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吴亚律师依托司法观点及裁判口径,梳理解释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本金纠纷的要旨,供大家参考。
一、审理民间借贷本金纠纷的要旨
1. 本金的认定标准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被认定为本金。
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如果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人民法院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 利息与本金的关系
利息计入本金:借贷双方如果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只要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3. 现金支付本金的审查
现金支付证据审查: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的情况,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以准确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4. 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
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如果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确保借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5. 特殊情况处理
虚记本金:出借人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多记本金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将虚记部分认定为本金。
利滚利:将高利息作为本金由出借人重新出具借据的情况,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二、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需要关注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款项的归还顺序:若有约定,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未约定还款顺序,依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则进行抵充的。
在此提醒大家,当事人之间如有较大数额借款,双方要协商明确好借款事项,除对金额、用途、利息、期限等基本要素进行约定外,双方应特别注意对还款方式、还款顺序的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弄清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观点解析
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