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夫妻之间的感情往往会受到削弱,有时甚至难以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在精神疾病患者面临婚姻障碍时,决定是否离婚的权力应归属于谁?关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根据司法裁判口径及审理要点,对精神病人可否起诉离婚的法律要点进行了解析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精神病人可否起诉丈夫离婚
精神病人可以起诉离婚,但程序上会有一些特殊安排,因为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民政部门要求离婚,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协议离婚或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离婚。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确认患病方的身份:需要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患病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由最终确定的患病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将代表精神病人进行诉讼,与对方达成协议并请求法院颁发判决书。
二、问题解答
医院的诊断证明、残疾人联合会的神经评级证书不能证明其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基于自然人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能力,是重要的人权。非经司法机关的法定宣告程序,不得在任何审判过程中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或者受限。成年人是否不能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直观判断,特别程序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借助专业手段加以辨别和确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的尊重和对程序正义的维护。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防止轻率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的供养责任。因此,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
对于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考虑。在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好调和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积极为患者治疗疾病,控制其病情,以不离为宜。对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弱势方生活、监护问题后可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