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涉及多方法律关系,调解这一柔性解决冲突的方式,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双方诉求,更能引导双方理性思考,实现案结事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本案中,原告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路某与郑某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郑某宣由路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3.判令郑某归还对外借款200万元;
4.判令郑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子郑某宣,婚后生活争吵不断。2018年起被告将在原告父母处借来的200余万元转入其朋友账户至今拒绝归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解决。
法院调解结果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路某与郑某离婚;
二、婚生子郑某宣由路某抚养,郑某对郑某宣有探望权,郑某每个月可探望郑某宣4次,具体探望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三、郑某自2024年6月起至郑某宣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之前向路某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
四、郑某给付路某2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如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其他共同债务,仍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如郑某逾期履行本协议书第四项确定的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路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郑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