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2017年6月通过相亲认识,2018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6日生育一女李某(女)。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已分居至今,期间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法院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某与李某离婚;
二、双方之女李某(女)由代某抚养,李某自2025年3月起每月28日前按月支付李某(女)抚养费2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案涉房屋由代某、李某按份共有,其中代某占60%产权份额,李某占40%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3000元(已缴纳),被告李某负担10000元(于2025年3月28日前支付原告代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