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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直接判离

中恒信胜诉 | 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直接判离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由于被告母亲长期与原、被告共同居住,无故干涉双方家庭生活,加之多次要求被告对外借款用于其个人投资及开销,致使原被告长期陷入经济困境,婚姻家庭生活无法维系,现二人已长期分居。被告种种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中恒信胜诉 | 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梁靖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直接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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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华某于2022年4月以其与张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后撤回起诉。

 

  后张某自2022年12月至今,先后两次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华某离婚,在此期间未见双方有任何有效沟通,致使张某在本案庭审中坚持要求与华某离婚,华某未出庭应诉答辩。由此可见张某与华某之间的夫妻感情难以维系、再无和好之可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应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宜,故对于张某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华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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