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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新公司法下4个注册资本的实务问答及专家解读

  新《公司法》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其中,从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期限,到新《公司法》明确五年实缴,这一制度调整引发了高度关注。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司法考量,重点解读了新公司法下4个注册资本的实务问答及专家解读,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新公司法下4个注册资本的实务问答及专家解读

 

  一、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

 

  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

 

  最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认购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三、如果股东未缴足出资,公司自行公示虚假的实缴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股东除了要承担未按期缴足的法律责任外,公司公示虚假实缴信息还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案涉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的影响?

 

  “五年缴足”的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对新《公司法》施行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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