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制度是监护制度中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形成监督和制约,以便及时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通过撤销监护权制度,及时更换监护人,避免被监护人长期处于无人照料或被侵害状态。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姐妹关系,张父系二人父亲。2022年10月,人民法院认定张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其监护人。此后,申请人一直尽心尽力照顾父亲,并多次恳求被申请人协助重新签订张父入住养老院的合同、配合补办身份证、医保卡等事宜,以便申请人更好地照顾张父。但被申请人拒不配合,还为了逃避监护人责任,将申请人拉黑。且被申请人自2016年以来至今持续患有失眠、抑郁及焦虑状态等疾病,精神状态不稳定,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李晓梅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法院撤销被申请人对张父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等等。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被指定共同担任张父的监护人以来,客观上未能齐心协力照顾张父的生活、办理张父的相关事务,姐妹之间存在比较尖锐的矛盾。鉴于此,为保证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可行性,张父的监护人不宜由姐妹二人共同担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虽对张父进行了相应的照顾,但因其本人长期患有精神类疾病,现医嘱仍为暂观察且不排除司法鉴定之需,故从身体及精神状况方面,申请人更加适宜担任张父的监护人。综合上述因素,本院依职权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应当指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另需强调,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应赡养父母,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不得息于履行对张父的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对张父的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