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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质疑遗嘱效力欲多分遗产,黄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顺利获得房屋继承权

 中恒信胜诉 | 质疑遗嘱效力欲多分遗产,黄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顺利获得房屋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另,有关遗产的分配,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条第一款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即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均已去世。2001年2月18日,原被告父母分别作出公证遗嘱,将其二人享有的案涉房屋份额全部赠与原告(一),事实上案涉房屋的购房价款均为原告(一)实际支付,登记在父母名下。原告(二)、原告(三)亦同意将案涉房屋确定为原告(一)个人所有,其他的遗产等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然被告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要求全部财产均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黄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案涉遗嘱有效,案涉房屋归原告(一)继承,其余遗产均等分配。

 

 

中恒信胜诉 | 质疑遗嘱效力欲多分遗产,黄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顺利获得房屋继承权

 

中恒信胜诉 | 质疑遗嘱效力欲多分遗产,黄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顺利获得房屋继承权

 

中恒信胜诉 | 质疑遗嘱效力欲多分遗产,黄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顺利获得房屋继承权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的效力,法院可用作定案依据,无须再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法院就应当径直将其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案中继承的规则为:公证遗嘱处分的遗产,依据公证遗嘱予以继承;其他遗产按照法定继承。

 

  就公证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本院认为,案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涉房屋(甲)系由案涉学校对案涉房屋(乙)进行回购后以成本价出售给原被告父亲、原被告母亲,故公证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即为案涉案涉房屋(甲),该房屋由原告(一)继承。

 

  对于法定继承部分,本院认为各方均提交了证据进行了陈述,足以证明各方均对于原被告父亲、原被告母亲夫妇尽到了照顾、扶养及赡养义务,让老人获得幸福安详之晚年生活,原被告父亲为百岁老人,实为难得。本案继承人的孝敬、赡养之行为,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本院依据上述原则处理原被告父亲、原被告母亲之遗产。鉴于原被告父亲的银行卡一直由被告保管、管理、支取,考虑原被告父亲的年龄、行动不便等因素,原告(一)要求被告对银行卡内较大金额的支出进行合理性解具有依据;被告对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12月7日的作出了解释并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其中8830元作为遗产分割;对于2021年4月13日、2022年3月1日各取现30000元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依法予以分割;2022年3月27日取现7787.83元依法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就原被告父亲的抚恤金207808.4元、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抚恤金的具体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丧葬费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以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一般亦应由近亲属均分。现各方要求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本院对此予以分割,因上述款项已经由被告领取,被告实际支付了各项丧葬服务费用等合计22380元,将上述费用扣除后,由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三)、原告(二)各自支付47607.1元。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案涉房屋(甲)由原告(一)100%继承;

 

  二、原被告父亲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由被告继承,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原告(一)、原告(三)、原告(二)各支付19154.46元;

 

  三、原被告父亲抚恤金、丧葬费由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原告(一)、原告(三)、原告(二)各支付476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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