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但是对继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呢?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关凯予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审判标准,对重组家庭中,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义务的观点进行了整理辨析,供大家参考。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判定
婚姻自由理念深入人心,离婚后再择良人步入婚姻不在少数,但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抚养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不仅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还需要结合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的实际年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经济支持程度、教育保障情况、抚养教育时间、家庭身份是否融合等情况综合判断。
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实践审判规则
1.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仍互为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不能。被继承人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3.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和义务关系怎么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符合条件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具有和生父母子女间同等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观点
关爱长辈、孝敬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尽享天伦之乐是每个人应坚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更是法律加以保护的公民权利和加以规范的公民义务。重组家庭虽然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生恩重,养恩亦重,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