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重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数量庞大,内部治理结构复杂,对外交易频繁,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审判实践及实务要点,解读分析了与股东知情权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及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
二、股东是否可以重复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对于股东是否可以重复行使知情权并无规定,但是鉴于知情权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即使公司已将相关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送达给股东,但股东说明自己查阅的目的后,仍可以再次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委派到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对公司的知情权。
1.股东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对合资公司的知情权,合资公司关于股东委派的董事已知晓其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东不再享有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股东可以向其委派的董事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2.确定香港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效力是一个独立的诉,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判定,在相对人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相应诉求时,内地法院可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四、对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损害公司权益的审查标准是可能性之审查而不是现实性之审查。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对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损害公司权益的审查标准是可能性之审查而不是现实性之审查。
五、当股东近亲属经营的公司与股东所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认定构成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