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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解析房产买卖中的5个法律小常识

  购买房产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积蓄,作为“人生一大要事”,需要“十二分”的谨慎。在购房中要注意哪些问题?遭遇纠纷后又该怎样有效的维权?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依托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整理解析了房产买卖中的5个法律小常识,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解析房产买卖中的5个法律小常识

 

  一、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五证”和“两书”是指?

 

  “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1、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四、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五、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办?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们可集结起来找开发商讨个说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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