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借名人不方便以自己名义买房而借用出名人名义买房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双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款项如何支付,如何占有使用,何时显名或者达到什么条件显名等重要条款。如果以支付全部房款、实际占有房屋、实际持有证件票据原件等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另,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当然被视作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而无需举证证明,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如果想要证明房屋为其所有要承担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和其父亲主张双方在2008年1月就涉案房屋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由原告借用其父亲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现原告想要二被告配合其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被告胜诉,成功维护住了房屋所有权。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和其父亲主张双方在2008年1月就涉案房屋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由原告借用其父亲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原告父亲系于2008年9月通过北京市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摇号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且于2008年10月与开发商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原告父亲系在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购买了涉案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此情况下,即便原告和其父亲在2008年1月就涉案房屋达成借名买房合同,亦应当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由二被告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6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