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合同纠纷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胜诉 | 拖欠拒结工程款,崔继梅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拖欠拒结工程款,崔继梅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

 

  本案中,被告周某雇佣原告刘某至被告承包的项目处负责水池钢筋制作帮扎工作。然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刘某劳务部分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被告均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为: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劳务工资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周某承担。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次上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崔继梅律师的帮助下,被上诉人刘某胜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拖欠拒结工程款,崔继梅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拖欠拒结工程款,崔继梅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拖欠拒结工程款,崔继梅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审理。关于周某是否欠付刘某劳务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公司与刘某并没有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受周某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虽未签订协议但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周某理应为提供劳务方支付劳务工资。刘某为证明周某欠付其劳务工资,提供了周某弟弟出具的工程款结算单原件,显示实结余额款为71950元。原审已查明周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支付劳务费31950元,因刘某与周某及其弟弟之间的关系仅限于该工程,故对于周某主张周科转账与其无关联性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周某支付刘某40000元劳务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通过双方2020年通话录音内容可知,周某没有按照工程款结算单向刘某支付工资,刘某一直在向周某主张工资款且并非第一次主张,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故原审认定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正确,周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