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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拒绝赔付替代性交通费用,杨万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全部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拒绝赔付替代性交通费用,杨万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全部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系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提出抗辩。但相关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负有较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该条款予以提示说明。否则,保险公司仍应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

 

  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被告宋某驾驶的车辆和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被告及所投保公司未给与全部赔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赔付剩余交通费用。

 

中恒信胜诉 | 拒绝赔付替代性交通费用,杨万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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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拒绝赔付替代性交通费用,杨万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全部赔偿金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甲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甲公司对免赔事项未举证,本院对甲公司保险免赔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责任外由宋某赔偿。手机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未记载,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原告车辆修理期间确有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合理性,但原告对修车时间和损失金额未举证,本院结合甲公司陈述的原告车辆修理情况酌定。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交通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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