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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石红霞律师: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都不会公开吗?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最常用的拒绝理由之一便是涉及“商业秘密”。那到底何为“商业秘密”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石红霞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裁判分配,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石红霞律师: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都不会公开吗?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技术信息,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二、认定商业秘密的程序

 

  1、行政机关初步判断所申请信息公开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所申请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以该信息是否同时具备商业性、秘密性、实用性、管理性等特征作为认定标准。实践中行政机关亦是从以上这些特征进行综合认定。

 

  2、行政机关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如果第三方超过15个工作日未提出意见的或未进行答复的,最后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3、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审查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应当仅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并不是必须接受第三方的答复内容。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应当审查不公开此信息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属于商业秘密且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当决定不予公开。那对虽属于商业秘密但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还应决定依法公开。

 

  在实践中,大多行政机关仅仅是依据第三方单方制作的答复、回函,便直接认定案涉信息为商业秘密,但对案涉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均未进行实质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以案涉信息系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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