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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王璞律师: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有什么区别

中恒信律师 | 王璞律师: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有什么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这三者与夫妻家庭关系息息相关。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太原分所王璞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下。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我国离婚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离婚协议签署后成立,但要离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均不受其约束,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

 

  2、二者在对外债务抗辩中的作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如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另一方可据此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要求进行抗辩;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

 

  “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

 

  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夫妻财产约定以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基础,不管离婚与否,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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