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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肖静律师: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对财产价值、经济利益的考虑外,常常包含一些复杂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诸多因素,如若当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司法判断?围绕这一论断,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根据司法观点及裁判指引,对问题进行了条文梳理及要点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肖静律师: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所以,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但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

 

  律师观点解析

 

  1.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没有写成“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将本条司法解释作为认定这类协议当然合法有效的依据。

 

  2.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协议的主张。

 

  3.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利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达成了明显损害其原配偶合法权益的协议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一般不应当将“重大误解”作为支持当事人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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