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修建好房屋之后,就需要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向购房者进行房屋的交付,让购房者能够实际的占有房屋。但交付也不是随意进行的,对此,我国相关法规有专门的条件规定。在开发商交房的过程中,作为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验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交房条件,再决定是否要收房。如果房屋存在问题,没有满足交房条件,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对此所产生的违约损失,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星雨律师对开发商交房,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的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开发商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致购房人拒绝收房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该主动出示、提交部分文件,这类文件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以证明房屋已处于法律适格的可交付状态的文件,另一种是符合规范的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这是为了保证购房者充分享有收房后使用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当前购房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成熟,在验房过程中也可根据合同或相关规定,选择性地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文件,如开发商拒绝提供,则容易引发纠纷,如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因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是目前实践中购房者一般要求提供的材料,且备案表中的每一项均应当通过验收备案,如开发商未能提供完全合格的验收备案表,则无法证明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此类当事人可要求提供,而开发商应当提供的文件须有两个条件:第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由开发商提供;第二,是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明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
不属此类文件的,当事人要求提供而开发商未提供的,不构成购房者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如果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未主动出示第一类文件,诉讼中应该由开发商举证己方已主动出示、提交。
而后者,则应该由购房者举证证明己方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向开发商方面主张出示相关文件,而开发商未能提供,法院应审查购房者主张的文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前述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房屋质量问题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
一般认为,标的物在交付时被发现无法满足基本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视为卖方未能交付,承担相应逾期给付责任,而普通的质量问题,应当通过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来解决。
商品房的交付,实际上也是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的过程,随着验房程序越来越被购房者重视,在交房验房程序中可能被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易发生纠纷。
何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成为购房者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司法解释中列明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项可以由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