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经营等原因急需资金周转时,向身边亲朋借贷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此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相熟的自然人之间。本来,在困难时伸出援手应让双方的关系更加亲密。然而,司法实践中,因忽略证据保存导致挚友亲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屡见不鲜。那么,作为自然人,该如何预防借贷风险呢?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星雨律师就为大家分享防范借贷风险的基本要点。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有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实际交付。
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是指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一般可以通过书面的借据、电子聊天记录等证明借贷合意。
实践中,不乏出借人基于信任进行口头借贷的情形,诉讼中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相关书面凭据证明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款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可以认定借款交付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
熟人借贷中,现金支付是常见的借款交付方式,在借款人否认收到现金借款的情况下,需要由出借人对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除应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外,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对其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如果经审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仅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处理原则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并按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