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也遵循法律法规对合同关系的规制。款项出借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义务就此履行完毕,若按照约定,借款人能按期按时归还借款,双方也就都皆大欢喜,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之前的到期义务已经没有按约履行,权利人不可能再期待将来义务人会认真履行义务,可以构成预期违约。
本案中,修某就向原告借款事宜签署还款承诺书,但二被告未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及时足额还款,且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还款,故林某起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二被告归还全部借款。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修某、何某承认林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其中2022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利息共计18000元,自2023年3月27日起按照每月1500元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支出的诉讼费用1235元;
案件受理费33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92元,保全费1291元,均由修某、何某负担。
三、何某对修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修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