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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及时归还借款,马晓雅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成功拿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恒信胜诉 | 未及时归还借款,马晓雅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成功拿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修某就向陈某借款事宜签署还款承诺书及《还款承诺书》,但二被告未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经多次催告,二被告采取拒接电话、拉黑微信等方式多次未足额及时还款,存在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情形。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成功拿回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https://www.cclawer.com/index/article/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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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修某、何某承认陈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共计351000元、利息共计59800元、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用4798元;

 

  二、何某对修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修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41.5元,保全费2648元,均由修某、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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