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债权债务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费拒绝支付,崔继梅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支付欠款及利息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费拒绝支付,崔继梅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支付欠款及利息

 

  劳务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关系到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的建立。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提供劳务时,要及时签订合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方来说,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管理,按时支付工资,诚信立业。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用,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拒付欠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周某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40000元及利息。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费拒绝支付,崔继梅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支付欠款及利息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费拒绝支付,崔继梅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支付欠款及利息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劳务费拒绝支付,崔继梅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支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受被告周某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足额支付相应报酬。根据审理查明事实,被告尚有40000元劳务工资未支付给原告,应予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未支付劳务费,应当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结算单并于2015年8月13日支付了一部分劳务工资,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8月20日起算逾期支付利息可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向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欠付工资,案涉劳务合同纠纷形成于原、被告之间,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故对于被告辩称,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在被告没有按照工程款结算单向原告支付工资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工资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结果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劳务工资40000元及利息。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