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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要回?邹仪章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拿回剩余转账钱款

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要回?邹仪章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拿回剩余转账钱款

 

  转账是情侣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比较常见的方式,双方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只有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记录,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法院审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一是要审查是否有借贷的合意,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交付的事实。

 

  法律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予以保护的,对于男女双方中贵重物品的赠与,由于所涉的金额较大,一般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以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如房产、汽车以及较大金额的现金,应承担返还责任,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相应的款项交付。

 

  本案中,原告曹某向被告戚某之间多次借款超出朋友之间日常消费水平及一般赠与的额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否认借款事实,不予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邹仪章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拿回剩余借款。

 

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要回?邹仪章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拿回剩余转账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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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要回?邹仪章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拿回剩余转账钱款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戚某认为案涉款项系情侣之间的赠与,应就双方之间存在情侣关系及曹某赠与其案涉款项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双方从未见过面,未共同生活过的实际情况,本院实难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情侣关系及曹某有赠与其案涉款项的意思表示。

 

  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为此原告提交了转账记录,本案中出借人实际出借资金的要件已经成立。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虽然借贷的合意属于主观范畴,但行为是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首先从资金的额度来看,曹某向戚某转账的13笔款项中有11笔的金额都在1000元以上,还有4笔在15000元左右,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朋友之间日常消费水平及一般赠与的额度。其次,从资金的往来时间和金额来看,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的时间和金额具有民间借贷的高度盖然性。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3.曹某自认出借的款项中有3万元是从金融机构贷款来的,且已经还清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就该3万元款项,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曹某借款本金3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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