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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任杰律师: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中恒信研究 | 任杰律师: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从近年以无因管理为案由的案件来看,代为履行法定义务或公益上之义务已成为无因管理的一大主流。父母怠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管理人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垫付抚养费用,此种行为虽不符合传统观念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解,但作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例外情形,在符合无因管理法定构成要件时也宜被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这不仅能为善良管理人提供经济补偿,也能督促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筑牢法律防线。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任杰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审理的裁判思路在于:对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无因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判断标准:

 

  一、判断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适用无因管理需排除法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以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排除委托监护以及判断有无法定之义务。若行为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未成年人事务,则阻却无因管理的成立。

 

  2.适用无因管理需排除委托监护。

 

  无因管理与委托监护在适用上呈现相互排除的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不能适用无因管理;排除委托监护,无因管理才能成立。委托监护的具体含义为,如父母外出务工,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友代为照顾未成年人的,形成了委托关系,此时,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法之例外

 

  以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可将无因管理区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依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前半句,“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不发生适法无因管理效果,由此反推,适法事由之一为“合乎受益人真实意思”。管理人承担管理事务时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构成不适法无因管理,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即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时,管理人也享有无因管理请求权。

 

  三、涉亲缘关系中管理人管理意思之认定

 

  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涉亲缘关系管理的复杂性在于,管理具有混合他人事务与自己事务的特殊性。那么,管理的不是纯粹他人事务的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需明确的司法适用规则:一是管理人需有为被管理人利益管理的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只能为本人利益而不能同时为管理人自己的利益,亦即管理人同时有为被管理人利益和自己利益管理的意思的同样符合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二是若管理人自己的事务与他人的事务混同时,对于混合性事务一般应有管理意思的主次之分。若管理人主要在于实现自身利益,仅附带涉及他人利益时,则不宜认定为有管理意思。

 

  四、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特定条件下对赠与的排除

 

  直系血亲之间基于道德义务的亲情互助,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判断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推定管理人具有赠与的意思。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属于基于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可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未排除无因管理的成立。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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