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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贷款问题造成的违约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贷款问题造成的违约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房贷审批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抓手,而贷款的审批结果和发放时间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一旦贷款环节遇到问题,买卖双方往往会就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相应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定?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根据下列几种常见情形为大家做法律分析。

 

  一、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若其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经出卖人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仍未能以约定的现金方式补足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贷款审批稍有迟延

 

  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合同权利是获得售房款,贷款审批通过的日期虽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但并未影响出卖人获得售房款这一主要合同目的的实现。若仅以买受人的瑕疵履约行为为由解除合同,不仅有害于交易安全,也有悖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初衷。当然,买受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未明确约定放款期限

 

  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贷款审批额度尤其是放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甚至连贷款银行也无法提前给出准确时间,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具体的放款期限。实践中,银行在房屋过户前完成贷款审批,办妥过户手续及抵押权登记后,银行在其规定时间安排放款。据此,出卖人以房屋过户前未发放贷款为由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缺乏依据。

 

  四、逾期办理贷款申请

 

  买受人虽基于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申请贷款,但其贷款申请仍在过户前获得足额审批,对办理过户手续及后续放贷等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均未造成影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是一个程序复杂且时间漫长的过程,买卖双方需要在中介、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参与下完成多道手续,过程中难免遇到政策调整、资金周转等情况,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尤其是买受人一方更加慎重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购房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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