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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因房产分割与继母起纠纷,肖静律师代理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因房产分割与继母起纠纷,肖静律师代理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

 

  分家析产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严格区分。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于199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涉案房屋为王某婚前购买,婚后登记于王某名下。2005年10月28日,王某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涉案房屋由张某继承。2022年3月25日,王某张某因个人原因,申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配偶张某名下,同日,该房屋完成变更登记,登记原因为夫妻间房屋转移,亦应享有涉案房屋的一半的所有权。王某之子因其在王某分房时作为家庭人口因素而取得了较大的居住面积和房屋间数,进而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及居住权,故王某之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王某之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王某之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肖静律师的帮助下,张某二审胜诉,法院驳回王某之子上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因房产分割与继母起纠纷,肖静律师代理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因房产分割与继母起纠纷,肖静律师代理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因房产分割与继母起纠纷,肖静律师代理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某之子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及居住权。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王某向其生前所在单位购买的福利住房,是基于其劳动用工关系所享受的职工待遇,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特定性。所谓福利性是指单位根据职工职级、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和福利,特定性是指购买福利房的人须是所属单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工。王某在再婚前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时,使用其工龄折抵了部分购房款,涉案房屋亦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即使家庭人口数量系单位分配福利住房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是家庭人口数量因素所对应的利益标准范围、利益表现载体亦为购房人即房屋产权人所享有。王某之子以其在王某购买涉案房屋时其是王某的家庭共居成员且有共同出资,进而主张涉案房屋有其份额和居住利益,但未能提供其出资的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王某单位出具的证明仅是对王某家庭成员情况及购房情况的客观记录,王某的书信是其对单位证明的个人理解,均无法证明王某之子与王某同属于涉案房屋的购买人以及所有权人,王某之子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及居住权,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之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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