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款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向单位借款即预支业务费用,另一种是劳动者垫付业务费用,事后由单位报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基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引起的争议,当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从法律义务角度考虑,员工并没有义务替单位垫付业务费用,而单位支付业务费用却是天经地义的。实践中,员工一般是在得到单位报销承诺的前提下才会替单位垫付业务费用,如果单位不承诺事后报销,员工一般不会自己垫付业务费用,因此,这种报销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意的结果,或者完全可以推定合意的存在。
本案中,崔某于2016年6月3日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管理工作,曾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甲公司拖欠我报销款,因仲裁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最终在中恒信律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欠款。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崔某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其与韦某沟通确认未报销款金额,崔某当庭演示了电子邮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甲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韦某的身份系财务,与崔某所述一致,故本院对崔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即2020年2月26日甲公司与其确认未付报销款数额33879.6元。崔某提交的协议加盖了甲公司公章,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根据该协议中关于对报销款支付的约定,与招商银行流水中已支付的数额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崔某关于报销款支付情况的主张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崔某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报销1693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