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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校园内踢足球受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恒信胜诉 | 校园内踢足球受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侵权责任

 

  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参加足球比赛时应当预测到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危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在甲学校操场踢足球时,倒地瞬间被被告孙某踢到裆部,造成左侧睾丸破裂伴血肿。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和解,将三被告及北京市甲学校诉至法院。被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被告胜诉,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中恒信胜诉 | 校园内踢足球受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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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校园内踢足球受伤,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决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及其监护人与甲学校是否应当对吴某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活动集跑、踢、抢、断等基本动作于一体,足球比赛多人参加,兼具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因此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结果属于法律所容许范围,参与者因为参与具有对抗性足球运动而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危险后果也在情理之中。根据吴某、孙某的陈述及同学的证言,事发时吴某与孙某等人正在进行足球对抗比赛,故本案伤害发生时双方所参与的活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2.吴某快速跑动中倒地触球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与上前防守的孙某相接触,孙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吴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事发时吴某已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踢足球的风险理应有清晰的认知,其在午休期间与同学自发踢球受到人身伤害,经查,甲学校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吴某解决相关事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5.88元,由吴某负担,已交纳1632.94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150元,由吴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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