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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王璞律师:刑事犯罪中,应当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中恒信研究 | 王璞律师:刑事犯罪中,应当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在刑事犯罪中,应当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呢?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璞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为大家整合刑事案件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1、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3、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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