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假破产、真逃债”金蝉脱壳的情况开始出现,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也会发现债务人及其实控人早已通过各种手段将企业财产转移,破产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刑事问题,这种情况如何适用?如何衔接?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经过知识查阅及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破产中遇到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刑事程序对破产程序的限制主要体现
第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如申请人已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受害人信息,嗣后是否将被纳入刑事案件处理待定或刑事程序虽启动但尚未终结,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无法确定,破产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对外债务及财产范围需以刑事判决结果为前提确定。为避免管理人因等待刑事审判结果而无限拉长破产案件的办理时间,架空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设计,一些地方法院大胆创新,通过为刑事受害人预留债权分配额、合并处置破产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财产等方式推进破产案件进程,由此兼顾公平和效率。具体可以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二、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影响破产程序?
常见的高频刑事犯罪的罪名有三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三个罪名既可构成单位犯罪又可成立自然人犯罪,且均涉及罪与非罪的界定难题。
一般而言,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互不影响,但有例外。这种例外更多的是单向影响,即刑事程序单向影响破产程序的进展。当然,不排除有些刑事案件是因为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了犯罪嫌疑线索才得以立案的情况。
对于刑事程序是否会影响破产程序的进展,判断时需要厘清两点:
第一,所涉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第二,在自然人犯罪情况下,企业合法财产与赃款赃物能否区分?
如是自然人犯罪,或单位犯罪且企业合法财产与赃款赃物能够区分,则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并行不悖,互不影响。如非以上情况,破产程序将在不同程度上掣肘于刑事程序。
三、常见的破产刑事案件问题:
问题一:刑事追缴及退赔款项在债权清偿时是否具有优先权?
破产程序中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所涉财产是债务人财产,刑事追缴及退赔款项显然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也不应代替公权力机关处理刑事退赔事宜,否则属于越俎代庖。
问题二:刑事受害人能否就刑事追缴及退赔款项行使取回权?
破产程序中取回权本质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刑事追缴及责令退赔是刑事案件执行法院的权力,不存在刑事受害人取回财产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