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债务人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原告供货,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原告支付预付款后,债务人并未依约向原告供货。原告起诉债务人,法院判决债务人返还预付款,但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并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对债务人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根据《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告承诺对此《协议书》约定的债务人义务及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生效判决中已经判决债务人返还原告预付款1740510.8元并支付利息,故被告应当对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保证期间,双方在《变更协议》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保证期间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已经于2021年1月24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认定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保证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人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对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人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