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机动车日益成为群众中短距离出行的首选方式,与此同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也呈增长趋势。据统计,2021年至202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535件,收案量同比增长51.17%。非机动车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中,魏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陈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因责任认定不清,最终在中恒信律所肖静团队王莉律师的帮助下,陈某获应得赔偿。
法院裁判要点
魏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陈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根据魏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以及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本院认定魏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魏某属于工作期间,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在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美团众包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该保险不同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不适用于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甲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陈某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陈某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提交了发票证据,本院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6391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387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