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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震、薛沼鑫律师:庭审前、后辩护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应对策略及注意事项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有关回避事由的常见应对策略及注意事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薛沼鑫律师为大家做了内容整理及律法观点解析,供读者阅读。

 

中恒信研究 | 刘震、薛沼鑫律师:庭审前、后辩护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应对策略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行使回避权的时间节点列举

 

  一是在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提出,通常的方式是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后,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条件是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才知道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已经行使过回避权为由予以驳回。如果一个案件多次开庭,其间当事人只要知道了回避事由,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可以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开始时就知道回避事由,法庭调查开始前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而后又申请回避,因其申请回避权已丧失,人民法院对此可不再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是如果全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才知道回避事由,且该事由确属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但申请回避的法定时间已过,人民法院对此仍需要区别对待,依法作出处理。

 

  二、申请回避的注意事项

 

  1.辩护人提请回避要讲战术

 

  遇审判人员、公诉人限制被告人发言、使用有损人格的语言、威胁、诱导被告人供述,或者剥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等情形。辩护人有责任提出反对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回避。但鉴于该回避理由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酌定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做好被当庭驳回回避请求的思想准备。

 

  2.申请院长回避等导致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我国法律并无整体回避的规定,因此如果辩护人提出法院整体回避,法院一般会以无法律依据直接驳回。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对于院长回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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