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情侣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只有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记录。若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难以支持借款诉讼请求。
本案中,在恋爱期间,被告因个人债务等问题屡次向原告借款,并指导原告通过银行贷款供其使用,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团队邹仪章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款项。
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自认其向金额机构借款558400元后转借给被告,故该部分金额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558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中有32100元为自有资金,本院认定涉及该部分资金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在履行出借义务后,虽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自2021年7月24日提出还款主张后,被告即负有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的义务。
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部分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所主张的利息标准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就558400元部分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90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