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等。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反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工业装载机配件,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配件款,经多次协商,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配件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已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装载机配件款数额为6064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648元装载配件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6064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配件款60648元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