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房屋买卖纠纷,打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的时候,如何进行起诉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掌握不好相关的流程,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起诉、遭受损失。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列举了一些房屋买卖纠纷中有关起诉的常见问题,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已登记的不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有何不同?
答: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吗?
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共有房屋买卖,如何列当事人?
答:(1)全体共有人作为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或部分共有人作为出卖人暨其他共有人的代理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的,全体共有人均应为合同当事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的,因案件处理结果一般与他人无关,其他共有人可不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他人相关,应将其他共有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五、买受人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国家征税行政权的需要,兼顾当事人交易便捷和诉讼便利,应起诉买受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可将开发商列为当事人(第三人),诉请要求其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再要求买受人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六、买受人能否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七、当事人能否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八、商品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可以诉请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答:房屋已经交付,诉请仅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十、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答:仅诉请解除合同的,按件收取诉讼费;既诉请解除合同,又有返还购房款等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标准收取诉讼费,不再另外按件收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十一、诉讼请求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答:根据所涉房产的价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确认合同效力后,当事人就案涉房产要求交付、变更登记的,按件收取诉讼费。
十二、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诉请履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诉讼费如何收取?
答:(1)系争合同或房屋产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只是未变更不动产登记,当事人诉请变更登记的,应按件收取诉讼费;
(2)系争合同或房屋产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当事人直接诉请变更登记的,应按系争房产所涉价额确定诉讼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