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讲过,对于夫妻离婚,有很多时候,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夫妻感情不和进而离婚这么简单。其中包含得法律问题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房产分割、债务分割等等一些列问题。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进行偿还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因此,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双方可以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