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村拥有房屋一处,房屋一共5间,其中1间为木制结构,4间为石制结构,面积共计170.49平方米,建成于1987年,1993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2年3月26日,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原告的房屋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合法建筑,依法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并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补偿、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其行为明显违法。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恒信律师意见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该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并未履行包括进行催告、告知权利、听取意见、作出决定、进行公告等行政程序;未经任何前置程序而直接拆除建筑的行为严重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判决结果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于2022年3月26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