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空港国土局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认定原告:你单位(自然人)未经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某小组土地建盖砖混结构住房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起3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通知书于同日,粘贴于案涉建筑物外墙。对于前述通知书所列土地及建筑物情况,被告确认土地面积为2.85亩,土地用途为农用地,建盖有石棉瓦房和砖混结构住房;原告则主张所列土地系其宅基地,其于2017年在该土地上建盖四处建筑物,部分自住,部分用于经营,原告就其主张提交的主要依据为昆明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一户一宅”宅基地认定表》及《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系由有权行政主体作出,有相应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因存在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轻微违法,故应判决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原告所提撤销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违法。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并根据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一、涉案房屋系上诉人以及家人唯一生活住所,且房屋系经过批进行建造的房屋的合法建筑,上诉人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情况说明、一户一宅认定表为证。上诉人建造房屋已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申请手续,应保证上诉人户有所居。二、涉案《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应予撤销。1.被上诉人在作出通知书之前,未告知上诉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对事实进行调查。2.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未遵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三、被上诉人以“拆违的名义代替征收”,执法目的不当。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该判决应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