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中,权属争议常导致补偿对象难以确定,进而引发行政纠纷。行政机关的调查认定职责、民行交叉纠纷的处理路径,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此类纠纷,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张晓华律师结合法条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这份专业指南,供大家参考。
房屋权属争议与征收补偿纠纷交织时,需遵循法定路径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程序空转。《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征收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1、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无法解决房屋权属争议,导致补偿诉讼难以推进的,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追加利害关系人,结合全案证据一并审理民事权属争议与行政补偿纠纷,直接认定权利归属并判令补偿主体履行职责。
2、裁判的核心原则。处理此类纠纷需遵循实质性化解矛盾原则,不宜机械划分行政认定权与司法裁判权。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补偿对象、作废补偿协议未履行告知申辩程序的,其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可被撤销。
被征收人需掌握合法救济路径,筑牢权利保障防线。对行政机关的补偿认定行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一并解决权属争议。行政机关需规范调查认定程序,留存核查记录,对争议房屋不得擅自确定补偿对象,被征收人应妥善保管房屋流转合同、占有使用凭证等,为权属认定提供依据。
结语
房屋征收权属争议补偿纠纷需依《行政诉讼法》走民行一并审理路径,遵循实质化解原则。行政机关要规范程序,被征收人需留存权属凭证,通过合法诉讼筑牢权利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