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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逾期交房,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索赔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补充协议约定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被告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被告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原告在向被告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合同附件六《补充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90日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支付原告已付款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外被告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支付期限为自商品房应交付第91日开始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交付房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2022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入住通知书”,通知原告将于2022年3月26日办理入住手续。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336524.7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71422.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胜诉案例 | 逾期交房,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索赔违约金

 

  中恒信律师意见

 

  原、被告签订的《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在2021年4月13日前可免除违约责任,之后当视为逾期交房。根据补充协议“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90日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支付原告已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外被告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支付期限为自商品房应交付第91日开始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之约定,被告应从免责交房日期之次日起的第91日即2021年7月13日开始,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至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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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3月25日的逾期交房利息248,24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3月25日的违约金71,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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