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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逾期办理房产证,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索赔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某房屋,购房款28746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屋。依据双方前述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应该在2008年5月1日前办理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使买受人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直至2022年5月6日,原告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逾期4753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每天产生的违约金为28.7元,共计产生违约金136411元。另,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产权代办费200元、契税2884元、面积补差787元、房产登记费80元,共计3951元。但原告于2022年5月6日自行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又重新交纳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的费用,被告收取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费用中的产权代办费、契税、房产登记费共计3951元应予退还。此外,原告曾交付面积补差款787元,后又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告交纳面积补差款772元,重复交纳的面积补差款787元应予以退还。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办理商品房产权证违约金136411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产权代办费200元、契税2884元、房产证登记费80元、面积补差款787元,合计3951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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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恒信律师意见

 

  被告系对外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约定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被告与华欣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买受人,故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确系逾期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构成违约。产权代办费、契税、房产证登记费、面积补差款虽非被告收取,但被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原告系根据合同约定交纳上述费用,故被告应赔偿因其未能履行约定义务造成原告重复交纳上述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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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明违约金11785.8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产权代办费、契税、房产登记费、面积补差款总计395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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