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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无法办理房产证,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9日,原告欲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预售房屋,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核实了原告的相关信息后,明确告知原告具有购房资格并承诺其能够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基于对被告是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任,认为其必然充分了解国家相关购房政策,故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814066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放入住通知书及《购房人办理产权证所需提供材料告知单》,原告按要求提供材料后便等待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被告于2017年正式告知原告因“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始终无法妥善解决此事。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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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恒信律师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从业公司,有能力亦有义务尽责审查购房者的购房资质,其在原告提供相关购房资质证件后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存在过错,被告对于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75%为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购房时案涉房屋价值为2814066元,在2022年1月29日合同解除时房屋价值为6117946元,此增值部分也即原告损失,金额为3303880元,被告对此应承担75%赔偿责任,即2477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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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805324元、房屋差价款8742元、维修基金24704元、契税84421.98元、物业费27273元、产权代办费785元、滞纳金1957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477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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