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被告销售某回迁安置房,原告分两次交纳了总房款38万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5月份交房,但时至今日,涉案房屋仍未能建成。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被告就让等着,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38万元购房款本金。2.被告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3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案房屋所属项目为某回迁安置项目,而原告并不是该项目的回迁安置对象。同时,被告未取得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的合法手续,其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回购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回购合同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购房款3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法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8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