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诉讼案件中,由于能够起到证明当事人所陈述客观事实真实存在的作用,证据,在所有诉讼中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但是,你知道吗,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是不同的。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一一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责任承担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有指控之罪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安、检察机关,有时也包括人民法院,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不特定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则归被告,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才负有举证责任。
二、举证范围不同
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举出犯罪与否的事实,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举出证明一定法律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举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的比较、衡量、评价,属于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的职责;行政诉讼的举证范围则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证据提取的时机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的提取既可以在诉讼前也可以在诉讼中,而行政诉讼证据的提取不仅必须在诉讼前,而且必须在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既先证后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只不过是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已有的证据在诉讼中提供给法院而已。
行政诉讼特殊之处就在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之后,并不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是需要被告来承担。如果被告不能承担此类责任,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至于后果具体是什么,则需要结合实际的行政纠纷案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