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都存在违约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对守约方是十分被动的,而在法律实务中,大部分的守约方,都会选择让对方赔偿违约金了事。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分析一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却违约,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答案是可以的。
其实不仅是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涉及到合同违约,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约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守约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到违约方所在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也可以到所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要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的原因,提供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受理之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会排期开庭审理此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